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全区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镜湖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下属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境内外企业的总部或研发中心、投资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职能型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二)已在镜湖区注册或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镜湖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度实缴本区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4、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本市)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2个以上,且对其具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这些企业所得税在我区汇算清缴。
对于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评估、法律、物流、旅游、会展服务等行业,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认定标准。
(三)符合上述规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下列要求向区经发改委报送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3、母公司同意设立企业的相关资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接受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四)区经发改委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会同区招商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总部企业的认定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五)总部企业应按规定接受区经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联合年审。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区经发改委发文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其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1、在本区总部经济发展重点规划区域内,新设立的并在本区纳税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5年内每年按市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区域、路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购置、自建办公用房1000—3000平方米的,按建筑物自用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3000—5000平方米的,按建筑物自用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补贴在5年内分期支付。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已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总部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及企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内购置住房的,按其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开发总部楼宇或总部基地的鼓励政策
1、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开发企业,新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总部楼宇或总部基地(下同),并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楼宇开发企业自用的办公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30元的一次性补助。
2、总部楼宇或总部基地在综合验收合格后2年内,引进至少2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总部企业入驻的,实现税收区级收入合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
(三)对街道办事处、园区、区相关部门发展总部经济的鼓励政策
街道办事处、园区、区相关部门引入区外总部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纳入招商引资统计范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地方收入,区政府根据总部上缴区级税收规模大小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区内工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退城进园”发展总部经济的鼓励政策。
1、对留在我区的总部需租赁或购置、自建办公用房的,其补贴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条享受奖励政策。
2、对留在我区工业总部年实缴区级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l、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满足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总部企业引进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出入境办理以及科研经费补助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2、建立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季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经发改委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和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四、奖励申请程序和办法
1、以上奖励或补助一年兑现一次。每年初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会计年度有关资料,报区经发改委。由区经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招商局、商务局、统计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上述对企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以企业或个人实缴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为资金来源,当年度不足支付的,从区产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3、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总部楼宇或总部基地开发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定的政策支持,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4、本规定提到的总部楼宇或总部基地是指为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供办公、研发场所的大型商务写字楼宇,不包括酒店、宾馆、商场等商业楼宇。本规定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5、本规定由区经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